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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 第487节(第2 /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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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一个无法说出口的矛盾,就是皇帝利益是来源于百姓。

如果强调个人利益,必然是会伤及到皇帝的利益。

二者又是对立的,这个问题似乎无解。

张斐给出的方案,就是要将君主、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区分开来。

怎么区分?

他们的思维还是传统的统治思维,在重典还是轻刑上面,其实都是针对统治。

没有想过从个人利益去反推。

但法制之法就给出一个答案,重典是一定会衍生出暴政来,直接一杆子捅到底。

张斐又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这都充分说明国家君主利益和个人利益是息息相关的。

我们之前就说过,法家之法是采取最简单的手段,法制之法相对而言,就是比较难的。因为你首先要区分个人利益和国家君主利益,同时在许多重合的部分,比如盗窃一片桑叶,也是盗窃,到底是划在哪边。你们就得想清楚,是属国家利益,还是个人利益,亦或者都算。”

张斐没有明确说,但给出一些思路,首先,就是根据案情是触及到国家、君主利益面大,还是个人利益面大。

其次,以情节的轻重来区分,偷一片桑叶跟到你家偷一贯钱,同是盗窃,但前者要划到个人层面,而后者划到国家层面。

可是,情节轻重,刑罚不一,这也是自古有之,哪怕就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偷一片桑叶比上你家偷窃,肯定要判得轻。

但是基于法制之法,只要划到个人层面,官府就应该以个人利益得失为主,官府不在受害者之列,是否还要用到刑罚呢?引导出来的答案是以赔偿为主。

第三百六十五章 欠债还钱

“原来如此!”

富弼似有所悟地点点头,嘴里也是喃喃自语着。

其实他之前就已经悟道,宋刑统是有别于法制之法的,那么以法制之法来立法,该怎么立?

这个一直困惑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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