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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一章 金融借贷(第2 /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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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萧明现在需要高宗赵构办得是其这家国有第一银行的最大一想利润来源,那就是对农民的贷款,这里牵扯到的是皇帝赵构自己的利益在内,想来他也不会不用心的,而第一银行的最大股东日昌隆则是执行者。

萧明的讲解,让赵构有茅塞顿开的感觉,原来财富的来源竟然是这样的,除去第一银行专门针对的工商业贷款外,巨大的散户农民才是真正的财源!但他也同时意识到在立法上不足,这一点来看,赵构的确是一个聪明人!

那剩下就是赵构埋头苦思整个关于对下放贷时所牵扯到一些根本性的立法范围了,萧明到没有进行插手,他知道水到渠成的道理,等到高宗找到萧明将自己苦思出来的各项法律法规拿出来后,萧明再给予一定的建议和方向,这是一种变相改变大宋立法的最佳方式了!

于是没有过多久,高宗赵构就决定开始针对大宋的立法大动手脚了,这里面牵扯到了“民易法”“工商市易法”等等,最后直接牵扯到了大宋的《刑统法》这是一种更深层次的社会变革出现的萌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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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例子,但萧明曾打过一个良好的基础,所以只能慢慢等待成效,可这个时候,高宗却对归到他手里的财政权很是抓瞎,他实在不太明白这个大宋皇家第一银行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萧明还需要给他普及金融知识,这个就比较难了!但是萧明为高宗讲了一个众所周知的典故,那就是王安石变法的事件!宋神宗熙宁元年,被封为翰林学士的王安石应召入京。宋神宗问他治国最要紧的是什么,王安石回答说选人之道为先。神宗又问:唐太宗如何?王安石说:“陛下当效法尧、舜,怎么以唐太宗来比呢?尧、舜之道,至简而不烦,至要而不迂,至易而不难,但后来的效仿者不能洞明,以为高不可及。”

他又说:“陛下诚能为尧、舜,则必有皋、夔、稷、契相助,魏徵、诸葛亮何足道。”第二年王安石拜参知政事,实施变法。而王安石所变得第一法就是“青苗法!”何谓青苗法哪?那就是由官府出面,先让农民从官府借贷种粮食,粮食收获后再连本带利的归还官府当初的借贷,而当时北宋很多大商人火大在、地主都在实行这样一种办法。

后来王安石变法失败,紧跟着所有类似“青苗法”的行为都会被定性为“新法”而给予取缔,于是民间的这种方法则踪影不见了!这实际上本就是一种倒退!就像司马光所言:“天下哪有这样的理?天地所生财货百物有个定数,不在民则在官。如果设法夺民,害处比加赋税还大。”当时的人们大多不能理解这件事情。

其实王安石是带着切实的经验入朝的。他的自信来自从27岁起在浙东的一个小县鄞县(今浙江宁波鄞州区)当县令的四年吏治经历。鄞县海滨有田,民以抵押向豪右贷款。王安石以官钱低息贷之,秋收还贷,即所谓青苗法。鄞人感恩戴德,在东钱湖畔为之立祠。王安石秉朝政,即以青苗法推而广之,推诸全国、推诸工商。此为以大易小。

但他却忘了一省一县,推行一些政策很容易见到成效,但中国这么大,要想将很多政策进行推广难度何其之大,没有基础谈何变革,老子说:“治大国如烹小鲜!”一项政策如果没有几十年的坚持很容易变味,而在大宋,仁宗时刚刚推行的田亩发还没能过的几年又碰上王安石的青苗法,这新法旧法之间到底坚持那个,农民不知道,官员更不知道!

青苗法已经改变了古已有之的民间借贷的性质,近于今日原来意义上的农业银行之功能。由青苗法再衍化出来的市易法,既有汉代控制物价的专卖法功能,又发展了近于今日原来意义上的工商银行之功能。此法是以资本经营刺激资本增值。当时曾竭力反对新法的司马光、苏轼、程颢等人,在很久以后才懂得其中的奥妙。

可以说王安石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金融资本经营理论的,但他的局限是明显的,那就是忽略了他所办的这个“官办银行!”官办的落后性往往阻碍了新生事物的发展,到最后,官吏或不懂业务不善其事,或借以营私;法律制度不健全,难以制约官方,也不可能有公平而牢固的契约关系,变法肯定会失败的原因在于制度的根源未变。

时被贬为河北安抚使的韩琦上疏说:所立的条例规定还二分息,但有的地方官僚擅自放贷取息,借钱一千,要还一千三百,与初衷相违。而且借贷要担保,贫户必须富户担保,一旦还不出便逃散而去,富户也受其连累,成了贫户。

新法遭遇失败并不说这样的措施不好,那是做事方式和方法的不同,萧明自从建立太平银庄之时,就考虑民间借贷这种形式,这种形式可是后来明清两代各地兴起的大钱庄最佳方式了,更何况萧明利用现代金融理念建立的大宋皇家第一银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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