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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 第1129节(第3 /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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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忠道:“现在就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是根据律法规定,下人犯上,是要罪加一等的。”

又有一个大地主问道:“不知李行首可以给我们怎样的建议。”

李国忠道:“虽然临时法中有明确说明,之前所签订的家奴契约,都是合法的。

但我建议各位还是更换雇佣契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关系,否则的话,以后会遇到很多麻烦事,因为以前的契约,写得非常模糊,这对于各位是非常不利的,除非契约上面写得非常清楚,否则的话,公检法就会遵循契约法去判定的。”

一干地主面面相觑,真是一个头,两个大啊!

殊不知,在宣传方面,王安石早已经放下尊严,张斐的眼光就是独到。

李家书铺。

“这租赁制度就是以前的佃户制度,差别不是很大,因为当初就已经规范,朝廷只是根据地契征税,在田税方面,朝廷与佃户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佃户现在是跟酒保一样,都是根据收入交税。”

李国忠向左右两边的大地主说道。

大地主陈湘又问道:“家奴方面呢?”

根据法律原则,你修改律法,那你的原因,就不能追溯以前的事。但如果你契约上没有写清楚,出现纠纷的话,那就是你的问题。

如果契约写明,你可以随时赶他走,临时法虽然不允许,但也管不着,因为这是以前签订的。

但如果契约上只写明,他终生为你服务,其它方面都没有写,那他的待遇,也将是到死为止。

今儿苏轼与好友来到白矾楼,准备搓一顿,结果刚刚进门,就被一圈人给围住。

“子瞻,这户婚律是你修得吗?”

李国忠道:“其实我朝律法早就删除部曲、客女、奴婢等称呼,这佃户、部曲名义上也都是良民,但之前就只是表面上,而现在是必须要尊法,其实在《临时法》中没有明确反对家奴契约,但是根据契约法的解释,里面是有等价原则。

就说以前的那种家奴契约,若遵循等价原则,主人是必须要承担赡养家奴的责任,也就是说不能再轻易赶他们走。

里面是有具体的解释,他们既然是终身为你服务,你也必须一直对他负责,包括下葬所需费用。

至于惩罚家奴,规定是仅限于皮肉,如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赔偿是肯定的,可能还会面临刑罚。”

刘屏道:“以前规定若要处死家奴,是可以向官府申请的,现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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