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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 第981节(第1 /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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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斐道:“依富公之意,该由朝廷下令,补偿百姓?”

富弼道:“此非治本之法,上述三例,百姓所遇皆为明主贤臣,得到赔偿,乃是幸运,可在当时,其实还有很多百姓,是无法得到任何补偿的。”

这就是人治和法治一个重大区别。

是真宗,是仁宗,是范仲淹,下令赔偿百姓,而非是依法赔偿。

也许结果是一模一样的,但这就两回事。

张斐又问道:“先帝尚且给予百姓赔偿,官府不应遵循其例吗?”

富弼道:“遵循固然没错,不遵循,圣上亦可治其罪,且下令补偿百姓,但张检控问得是司法,司法上确实是难以判定。”

张斐又问道:“难道司法上,是允许强征民屋的吗?”

富弼道:“《宋刑统》只是规定官员不得强取民屋民田,但如果是官府所为,并且有朝廷的政令,这就很难去问责。

不过事情当然不能这么做,这是不合理的,既然破坏他人房屋、田地,朝廷就应该给予补偿,此乃理所当然之事。”

如果真宗不赔,又能怎样?

张斐点点头,问道:“何谓治本之法?”

富弼思忖好一会儿,才缓缓道:“老拙认为其实方才问答,已经讲明问题关键所在,就是应该动工之前,制定出一份完善、周密的计划,这也是我朝祖宗之法所强调的。要拓宽多少河道,征召多少劳役,占用多少田地,拆除多少房屋,这些都应该写入在内。

同时应该制定出完善的律法,规范如何征召劳役,如何补偿百姓。以往政法不分,即便拟定相关律法,可能也难以执行,但如今有了公检法,老拙认为这是做到的。

此外,如果不写明这些,其实圣上和宰相也都不知道,此番工事具体需要多少耗费人力财力,待工事完成之后,可能结果亦非圣上所愿,如果早知道需要耗费这么多人力物力,可能朝廷又会另外考虑。”

张斐道:“既然是理所当然之事,为何没有相关法律?”

富弼思索一番,回答道:“依老拙之见,即便对此立法,可能情况也并不会得到太多改善,就如范文正公的例子,在陕西军州是有明文规定的,但这种情况仍旧发生,若不是遇到范文正公,且再三查访,只怕百姓也得不到赔偿。

因为之前是政法一体,执行政令者也就是执法令者,他拆屋民屋,自然不会认为自己在违法。而且,也有可能真的会延误河防工事,甚至于战事。

如王提刑所言,那么大的工事,不出一点纰漏,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因这些纰漏而临阵换帅,甚至导致河防工事停滞不前,损失将会更为惨重。

若有律法,但又无法得到执行,反而会损律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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