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大法官 第737节(第2 /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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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后一个原则,就是官私一致原则。
之前你欠官府和欠私人,惩罚条例是不一样的。
欠官府的,可能就是直接没收,但你欠私人的,官府惩罚手段就是苔刑,不还打你一顿,再不还再大,你要是还是不还,那,那你们就自己解决。
但是欠官府的,可能直接没收,甚至有可能坐牢。
现在就是一模一样。
又引用真宗时期颁布的敕令,“民负息钱,无得逼取其庄土、牛畜以偿。”
不能以利息钱,去夺取农夫的田地和牛畜。
还有就是,完善《宋刑统》追债的条例,确定一点,严禁债权人私自强牵债务人财物和以身代当。
在这一点上,是官为理。
面对不偿还着,必须得告官解决,皇庭有责任为债权人索要合法利息。
这可是将那些大士绅给气疯了。
不能妥协啊!
咱们必须得干啊!
地主发展的唯一途径,就是土地兼并,最常用的方式,还就是放贷。
另外,担保法不变,但不准强迫他人担保,亦或者强迫他人借贷。
这些都是不打紧的。
他们都知道这些条例。
最最最关键的是其中一个条例和一个放贷原则。
条例就是,利息必须按照借出物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利息,不管还什么,都得按照这个价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