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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 第650节(第1 /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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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坐不少人是纷纷点头,但同时脸上有露出疑虑之色,你们到底是不是一边的?

苏辙道:“但是根据我朝律例,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以致他人死亡,可属于过失杀人罪。吴张氏显然是因为思虑所不至,才会协助吴母自杀。”

张斐问道:“可有证据证明?”

思虑所不至?

这很难去证明吧!

在仵作的记录中,吴母双手掌全部磨破,且指甲中有泥土,最为关键的是,吴母双膝处裤子有被磨破的痕迹,但是鞋后跟,以及双腿背面,皆没有被磨破的痕迹。

这足以证明吴母当时是自己从推车上爬过去,由于吴母下本身瘫痪,只能用双手爬行,故而才会将双手磨破,同时膝处也有被磨破,如果是被人拖过去的,也应该是后脚跟被磨破。”

这宋朝的仵作还是相当强的,因为官府有着非常严格的查验制度,这些都得写下来。

一名检察院将那份报告,以及当时仵作的检验记录,给张斐送去。

蔡延庆与韦应方又尴尬地相觑一眼。

在坐的官员不禁凝眉思索起来了。

苏辙道:“因为是吴母不断恳求、哀求,甚至于以自虐的方式来威胁吴张氏,协助自己自杀,最终迫使吴张氏答应吴母,协助她自杀。”

张斐问道:“苏检察长此话可有证据?”

苏辙道:“此事妫乡花梨村的村民皆知,而且花梨村的陈大娘还曾亲眼看见吴母抱着吴张氏的脚,哀求吴张氏帮助自己求死,如今陈大娘就庭外,庭长可传召她上堂做供。”

张斐道:“传陈氏。”

此案负责审问、调查的就是通判韦应方,但由于吴张氏早早就认罪,而且也不可能有第二个凶手,这些细节他们也就没有去注意。

张斐认真看过之后,随手递给蔡京等人,然后皱眉向苏辙问道:“这上面的证据,的确可以证明是吴母自己爬过去的,但为何吴张氏要承认是自己推吴母下去的。”

苏辙道:“那是因为吴张氏也的确参与其中,由于吴母行动不便,她只能当时推车所在之地爬到河边去,但无法从家里爬到河边去,是吴张氏推着她去到河边,而且吴张氏也知道是吴母是要去自杀的。”

张斐听得眉头一皱,瞟了眼方才许芷倩悄悄递上的文案,道:“根据《宋刑统》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

且有疏议说明,不区分谋、伤、已杀,只要有谋,皆一律处斩。根据苏检察长方才所言,吴母此番自杀,显然是吴母与吴张氏谋划的,而吴张氏并非是毫不知情,依律属谋杀罪,即便最后不是吴张氏推吴母下去的,也应处以斩刑,而不属于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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