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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 第486节(第1 /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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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起来,法制之法显然是要更加复杂。

因为只维护一个团体,怎么也比维护两个团体要容易得多,关键这两个团体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大家是明白了,但又更迷茫了。

蔡卞问道:“老师,你说《宋刑统》的律例归法家之法,故使百姓畏惧,那如果依法制之法的话,又该如何修订条例?”

大家也都迷茫地看向张斐。

“呃没什么?”张斐讪讪一笑,又郁闷地看向王安石。

王安石却是恍然大悟,一拍大腿:“你这么解释,我就完全明白了,不虚此行,真是不虚此行啊!”

在场不少人当即哆嗦了下,你这么说的话,这不交税,就等于是有造反的能力,你这是什么鬼法制之法,你这是坑人之法啊!

昨晚出了一身汗,今天感觉精神好多了,昨天说码八千,结果上一章就只码了五千多字,所以这一章再码五千,算是补上一章的字数吧。

抱歉!抱歉!

是的。

你说得很有道理。

但可行性呢?

自古以来,所有的律例,都是维护君主统治,要凸显个人利益,必然是修改律例,这是没有先例的。

富弼之前就想到这个矛盾,宋刑统从字面上来说,就是用刑罚统治,这肯定与法制之法是矛盾的。

第三百六十四章 民与刑

随着深入的探讨,大家是越来越认同富弼所言,这法制之法里面的确蕴含着一种全新的思想。

什么是思想,就是要能够解释一切事物的关系。

对于税收而言,法家依靠是权势,以君王的赏罚,来督促百姓趋利避害;儒家在权势中,添加了仁义,以德治来教化百姓,而法制之法则是多了个人权益。

前二者都是从君主与国家的角度出发,但后者更多是要突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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